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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沈阳体育学院文件

 

沈体院发2017〕94号

     

                                                                                                                                                                 

沈阳体育学院学科及学术带头人

遴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建设工作,培养和造就一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学科及学术带头人,带动若干学科(学科方向)尽快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及学术带头人的遴选坚持德才兼备、高标准、高层次、高质量、重业绩的原则,实行按需设岗、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三条 坚持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培养相贯通的原则设置学科及学术带头人岗位,坚持责权一致的原则设计权责体系。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学科是指体育学一级学科所属的二级学科(含我校自主设置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及专业学位授权点。

第五条 每个二级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设置1名学科带头人,以二级学科(学科授权点、专业学位授权点)所属学科方向(研究方向、领域)为参照,兼顾导师与研究生规模,设置学术带头人(导师组组长)。与体育学所属二级学科有交叉的专业学位授权点不再单设学科及学术带头人,由与其交叉的体育学所属二级学科相应人员兼任。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职责

(一)主持制定本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实施,每年向学校提交学科建设工作总结报告;负责学科建设档案管理,提供学科建设的各种资料、信息。

(二)负责本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学科方向(研究方向)凝练、学术交流等工作。

(三)协同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工作。

(四)协同做好学术带头人(导师组组长)人选的推荐与考核工作。

(五)协助做好研究生教学实践环节与实践基地建设工作。

(六)协助做好所属研究生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课程与教材建设工作。

(七)完成学校及二级学院交办的其他学科建设工作。

(八)聘期内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一级教学科研课题2项,并至少完成以下任务之一:

1.在国内核心期刊(CSSCICSCD源刊)发表论文3(1作者或通讯作者)

2.作为第一主编公开出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统编或通用)高等学校教材1部或高水平学术专著2部。

3.主持获得省部一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4.公开发表被SCISSCI全文收录的论文影响因子累计1.5以上(1作者或通讯作者)

5.作为第1发明人获得1项已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

第七条 学术带头人(导师组组长)职责

学术带头人(导师组组长)负责本方向(领域)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培养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负责本学科方向的建设工作。

(二)具体负责本研究方向(领域)研究生学位论文文献综述、开题、预审工作。

(三)具体负责本研究方向(领域)导师队伍建设工作。

(四)具体负责本研究方向(领域)专业课授课教师、内容、进度、考核、成绩审核及上报等有关课程与教材建设工作。

(五)具体负责本研究方向(领域)研究生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工作。

(六)具体负责本研究方向(领域)教学大纲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七)具体负责本研究方向(领域)有关学科及研究生教育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八)协助做好学科及学位授权点建设与评估其他工作。

(九)聘期内主持完成省部一级教学科研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名)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并至少完成以下任务之一:

1.在国内核心期刊(CSSCICSCD源刊)至少发表论文2(1作者或通讯作者)

2.公开出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统编或通用)高等学校教材1部(编写不少于8万字)或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

3.主持获得省部一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励1项。

4.公开发表被SCISSCI全文收录的论文影响因子累计1.0以上(1作者或通讯作者)

5.作为第1发明人获得1项已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年龄要求满足一个聘期,身体健康。

2.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学风,有强烈的奉献精神和团队意识,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3.在本学科领域具有1-2个稳定的研究方向,在国内外具有广泛影响力。

(二)业绩条件

1.教学工作

5年来一直从事教学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独立系统讲授一门硕士研究生课程和一门本科生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目前指导2名及其以上硕士研究生。

2.科学研究工作

5年来科研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5项中的2项:

①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一级教学科研项目2项;或在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中做出突出成绩,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本人为主要完成者。

②以下累计达到3项:本人为第1作者(含通讯作者)在CSSCICSCD源刊发表、公开发表被SCISSCI全文收录影响因子每0.5(不足0.51项计)、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献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独立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公开出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统编或通用)高等学校教材1部(编写不少于8万字)。

③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励(含全国高校人文社科奖)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获省部一级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1名。

④作为第1发明人获得1项已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

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等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

辽宁省特聘教授,或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或辽宁省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或国家体育总局“双百”人选,或辽宁省高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一层次)入选者,或其他同等学术称号获得者。

第九条 学术带头人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年龄要求满足一个聘期,身体健康。

2.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学风,有强烈的奉献精神和团队意识,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3.在本学科领域具有1-2个稳定的研究方向,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业绩条件

1.教学工作

5年来一直在教学第一线,原则上每年至少独立系统讲授一门硕士研究生课程或一门本科生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目前独立指导2名及其以上硕士研究生。

2.科研工作

5年来科研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5项中的2项:

①参与(前三名)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一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在科技开发中做出突出成绩,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本人为主要完成者。

②以下累计达到2项:本人为第1作者(含通讯作者)在CSSCICSCD源刊发表、公开发表被SCISSCI全文收录影响因子每0.5(不足0.51项计)、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献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独立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公开出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统编或通用)高等学校教材(编写不少于8万字)。

③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励(含全国高校人文社科奖)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获省部一级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1名。

④作为第1发明人获得1项已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

⑤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编写不少于8万字),或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等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主要成员(前三名),或省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

辽宁省特聘教授,或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或辽宁省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或国家体育总局“双百”人选,或辽宁省高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一层次)入选者,或其他同等学术称号获得者。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遴选程序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科及学术带头人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术梯队建设的相关政策,以及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人选的审定工作。

第十一条 由领导小组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组成学科及学术带头人评审专家组,负责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人选的评审和业绩考核,专家组由79人组成。

第十二条 学科及学术带头人遴选,按个人申请、二级学院推荐、研究生部(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进行资格与材料审查、专家组初评、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定等程序进行。

 

 

第五章 聘任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科及学术带头人的聘任

(一)由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的学科及学术带头人,根据岗位职责制定本人聘期内工作目标,与学校签订学科建设任务书,确定聘期内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学科及学术带头人聘期均为三年,聘任期满时聘约自动解除,学校对学科及学术带头人进行重新遴选、聘任。

    第十四条 学科及学术带头人的管理

(一)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对考核结果的最终审定。研究生部(学科建设办公室)、二级学院分别负责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的具体考核工作

(二)考核分年度考核和届末综合考核,年度考核内容为受聘人员当年履职(教学科研职责和其他职责)情况,其中教学科研职责为聘期任务目标的分解。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期满时对受聘人员聘期内的履职情况进行届末综合考核。

(三)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止发放科研基金;届末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下一轮遴选;聘期内连续二年考核结果不合格者,由学校直接予以解聘学科及学术带头任职资格。
    (四)聘期内,学科带头人每年配备科研基金15000元,学术带头人每年10000元,根据学校相关规定适当减免教学工作量。

第十五条 学科及学术带头人聘期内不能调离我校,每学年应有至少半年时间在校工作。聘期内,半年以上、一年以内时间不在校工作者,保留岗位资格但不发放科研基金;超过一年不在校工作的学科方向带头人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第十六条 在聘期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科及学术带头人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在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第十七条 对于已超过规定年龄,仍为学校延聘,且能够满足一个聘期的时间要求,本人又在特定的学科中发挥主要作用,经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院长办公会审定,可参加学科带头人的遴选。

第十八条 体育学等一级学科带头人所涉岗位职责、遴选条件、待遇、考核等事项参照本办法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空缺的学科及学术带头人岗位,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推荐,院长办公会指定学科及学术负责人,其职责及待遇问题由院长办公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对于学科特殊引进的人才按引进合同所签订的内容进行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文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闻作者: 责任编辑: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 新闻日期:2018年09月28日 14:2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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