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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硕士研究生(以下称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沈阳体育学院章程》(2014年辽宁省教育厅核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秉承“以体立校、育人为本、体教结合、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优化教书育人环境,努力为社会主义体育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研究生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学历、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被学校录取的优秀运动员,参加省、国家比赛或集训的,由本人申请,有关体育机构提供证明,经学校批准,在比赛或集训后办理入学手续,一般以一年为限,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由本人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不享有本规定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权利;暂缓注册之学籍、学业管理另行规定。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奖学金、助学金、贷款、“三助”等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是否重修,按照培养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提前、延期毕业等要求,按照培养方案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过程中,缺课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时数三分之一或旷课三次以上的,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所修课程以零分计。

第十七条 每门课程教学结束,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考试者,应提前一周递交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二级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部备案,缓考成绩按实记载。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再组织补考,学位课应当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改修(在培养方案范围内),重修课程应缴纳重修费以补偿因重修而增加的教学开支。

第十八条 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逻辑学》不得免修外,其它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修条件及程序另行规定。免修课程在课程结束时必须参加统一考试,若考核成绩未达到培养方案要求,则应重新学习,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必须是本专业培养方案内课程,且不超过两门),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跨校修读与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相关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由辅导员会同导师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录取到学生原专业其记录的学分予以承认;录取到与原来专业不同的学生,其公共基础课、通选选修课予以承认,其他课程学分不予承认。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程序另行规定。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学术、品行诚信档案,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经我校录取的研究生,如因学科调整等原因需要转专业,须由研究生部协调相关学院、专业及导师;如学生本人申请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相关导师、专业及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对学生申请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具体参见《沈阳体育学院硕士研究生转专业与转学规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不允许由低录取分数线的专业转向高录取分数线的专业、不允许由录取照顾专业转向非照顾专业、不允许跨学科门类。

第二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原则上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须经其导师签字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2.录取标准低于申请转入学校及专业录取分数线者;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者;

5.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第二十九条  外校研究生转入我校,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同意,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具体参见《沈阳体育学院硕士研究生转专业与转学规定》。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学校对于转学和转专业的研究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校园网公示一周。对于转入的研究生,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向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请假、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非假日不得任意离校外宿,因病、因事需离校外宿者,应当按程序事先请假,经导师签署意见、二级学院审核、研究生部(辅导员)批注生效;未经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外宿、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因病请假离校,在校期间应有校门诊部证明;外出期间因病不能按期返校,应寄县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限在两周以内的,应经导师签名同意,二级学院审核,研究生部(辅导员)批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请假时限在两周以内的,应经导师签名同意,二级学院审核,研究生部(辅导员)批准。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如遇突发事件来不及请假、续假,应及时告知导师和研究生部(辅导员),返校后按程序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在七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休学:

(一)在一学期内,病、事假连续或累计超过学期规定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必须休学或需长时间治疗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者其它正当事由提出申请,申请休学程序为:由本人填写《沈阳体育学院硕士研究生休学申请书》,经导师和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部审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后,可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元,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学年。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条 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受理学生请假出国探亲。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一年。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复学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复学;凡未经批准复学的学生,不得擅自参加一切教学活动。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予以退学或继续休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若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五节 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秋季学期退学的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其他费用;春季学期退学的,退还其他费用,已缴学费不退。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可按照相应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及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处理。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有两次申请硕士学位的机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符合提前毕业要求的,准予提前毕业,但最多不超过一年,具体参见《沈阳体育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提前及延期毕业的暂行规定》。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三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为研究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特点,建立包括舍务管理在内的学生一日生活管理制度,学生应当严格执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推荐到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向上级机关“推优”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辽宁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十七条 涉及学生违纪处分及申诉的其它未尽事宜,依据《沈阳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及其附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并印发到每一名学生,如有修改,及时告知学生。  

学校接受辽宁省教育厅对实施本规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十九条 根据本规定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自然成为本规定的附件,具有与本规定同等的效力。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沈阳体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沈阳体育学院研究生处。



新闻作者: 责任编辑:研究生处 新闻日期:2018年09月28日 12:3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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